地大财字〔2013〕7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我校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专项资金和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统称“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不断提高我校师生参加地质调查专项项目的积极性,根据国家企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的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地质调查项目野外地质工作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调查专项项目野外地质工作差旅费是指经学校地质调查研究院批准,到所承担项目工作区开展野外地质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公杂费、野外包干补贴以及艰苦地区野外补贴。
第三条 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将我校地质调查野外工作地区进行不同的区分,按不同的地区调整系数给予艰苦地区野外补贴。
第四条 项目组如有返聘及外聘技术人员,返聘和外聘人员在协议工作时间内出差,可按学校同职人员标准领取相关补助;外聘人员可报销户籍所在地、项目工作地、学校三地相关的差旅费。
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科研人员野外地质工作差旅费野外包干标准:执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08〕5号文。
第六条 地质调查项目科研人员艰苦地区野外补助标准:
1.根据国家地调局地区调整系数,对到青藏高原、新疆等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地调人员给与艰苦工作地区野外补贴。
2.涉及地区调整系数艰苦地区野外补助标准:在原野外出差包干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艰苦工作地区野外补助,地区调整系数在1.8-2.0的地区,艰苦地区野外补助标准教师150元/天,学生120元/天;地区调整系数在1.5-1.7的地区,艰苦地区野外补助标准教师100/天,学生80元/天;地区调整系数在1.2-1.4的的地区,艰苦地区野外补助标准教师80元/天,学生60元/天。
第七条 其他
1.项目组可以返聘和外聘部分技术人员,返聘外聘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技术人员组成的20%。项目负责人须与返聘及外聘技术人员签订合同,协议一般应一年一签,也可按项目工作期时间签订,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年,签订的工作协议需在所在院系及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核备案。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返聘及外聘人员不得报销野外地质工作差旅费。
2.野外工作地区的调整系数由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的标准核定,报销时需提交地调项目地区调整系数核算表(见附表)。
3.本办法各项出差补助在执行过程中若涉及个人所得税等事项时,其税款由出差人个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附表:
点击下载 1.地区调整系数
点击下载 2.地调项目地区调整系数核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