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财字〔2010〕05号口2010年10月25日 财务处 后勤保障处
为规范后勤保障处汉口校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财务经济活动,根据学校《后勤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字〔2008〕24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中心的财务管理统一纳入学校管理,由财务处后勤财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和核算工作,按企业会计制度分部门实行独立核算。中心不独立开立银行帐户,所有资金往来均使用学校银行帐户。
二、中心各类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或私设“小金库”。中心出租业务、管理费等经营性收入应及时缴存学校银行帐户并办理入帐手续;水电回收、食堂、超市等代管收入应先缴存学校银行帐户,并及时按规定上缴学校或办理结算手续。
三、票据管理
1.财务处授权中心向所属地税务部门申领税务登记证,并负责税务票据购买、核销及税务缴交工作;中心购回税务票据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所购票据的保管、领用登记工作。
2.中心对外接待业务、停车费、部分出租业务使用中心所购税务票据;对内业务、代收业务使用从财务处领取的校内收款收据。
四、印签管理
1.中心使用税务发票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专用章,内部收款收据、税务收据等其他票据使用后勤财务专用章。
2.后勤财务专用章、税务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处后勤财务科统一管理。
五、“一卡通”收支管理
1.中心食堂、超市、澡堂利用“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目前食堂、超市属对私人承包经营,中心应逐步规范食堂、超市管理工作,与符合资质的承包方进行合作。
2.为使财务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在过渡期,食堂、超市收入作为代收、代付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中心与承包方合同中要明确结算方式,采用自制凭证进行结算,并明确承包方税务责任。
六、根据中心管理业务的复杂性和地域特点,为方便管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1.招待费控制标准为48万元/年。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正式职工的岗位工资、薪酬工资和津贴加聘用工的工资”总额的4%、1%、1%由中心控制使用。
3.中心经济业务、工资、奖酬金报销和发放的批准程序为:经办人(采购员、保管员)——>部门负责人——>中心核算主管——>中心分管副主任——>中心主任签字,然后方可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工资和奖酬金发放明细表同时报后勤保障处综合办公室备案。
4.中心薪酬及年终奖金分配方案、坏帐损失处理方案等业务需报后勤保障处处长批准后执行。
5.中心备用金额度为30000元,日常采购开支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可用现金方式结算,2000元以上(含2000元)需用转账方式结算,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统一采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6.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资本性支出需报后勤保障处处长办公会研究,并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进入正常的审批程序和办理开支手续。
七、中心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和后勤保障处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由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