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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3〕38号)

发布时间:2013-12-24 浏览量:

地大校办字〔201338号 2013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务活动支出行为,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提升会计核算服务水平,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正式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公务卡持卡人,填报本单位申办公务卡人员汇总表,经人事处审核后交财务处申办。

  第四条 职工个人填写“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代理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一并交财务处,经审核、确认后由财务处集中送代理银行统一办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代理银行根据个人职务及资信情况核定,一般设定为校领导5万元(人民币,以下同)、处级干部3万元、普通职工2万元。因工作原因确需调整额度的,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及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详见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七条 原使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付的3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材料费、办公费、会议费及小型设备购置等费用。

  第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借款手续。公务消费原则上应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

第四章 报销原则

  第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十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第十一条 在公务支出时,由于受刷卡条件的限制,需要个人用现金垫付的只限于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采用支票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 持卡人执行公务时,单次(或连号发票)消费金额1千元以上,但由于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使用现金的,应由持卡人书面说明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确认签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1.报销费用与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

  2.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凭发票和消费交易凭条报销。

  第十六条 公务消费后,持卡人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10天,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 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内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

第六章 持卡人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代理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公务消费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持卡人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