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发〔2020〕4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学校津补贴和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学校《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发〔2015〕20号)、《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发〔2019〕4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津补贴和个人酬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和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校工会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津补贴和个人酬金发放的管理、审核和监督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三条 学校校领导参加校内各类活动,一律不得发放劳务报酬。
第四条 学校副处实职以上(含)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校内各类党政管理活动(包含但不限于评审、评标、讲座、报告、培训、会议、各类考务、迎新工作等),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党校培训等系统性培训授课课酬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副处级实职以上(含)领导干部不得从校内其他单位领取学校综合奖励、事业服务收入等酬金。确属以专业技术身份参与教学、科研项目建设的,需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负责人签名的工作说明和项目组认可的综合奖励分配方案等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个人酬金,必须严格按照立项单位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支付,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劳务报酬支出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同城执行公务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当日需要连续工作,确需工作餐但没有安排工作餐的,可按学校工作餐标准发放误餐费。
第八条 津补贴和个人酬金发放单位在发放校内外人员津补贴和个人酬金时,执行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及标准,除科研经费支出外,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人事处审核后发放。学校副处实职以上(含)领导干部领取各类津补贴和酬金必须本人签字,对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和财务处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核定津补贴项目设立,财务处从源头上严格规范二级单位津补贴发放,人事处科学规范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绩效分配政策。各二级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内部的津补贴及酬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领导小组对津补贴和个人酬金发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对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发放、领取津补贴和个人酬金的,一经查实,一律清退,并依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12〕4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为准。学校现有规章制度中关于津补贴和个人酬金发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