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各位师生:
根据审计整改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保障会计核算工作的严谨性、时效性,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对发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对发票报销期限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具体通知如下:
一、当年发票的报销期限
1.当年取得的发票(以发票上的日期为准,下同),原则上应在开票之日起6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接待费发票,按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于1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的规定。
2.当年取得的所有发票必须在当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报销,原则上不能跨年度报销发票。每年第四季度开具的发票,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报销的,可以放宽至次年的5月31日前完成报销。
从2025年12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当年发票报销期限规定。
二、以往年度发票设置过渡期管理
1.2024年取得的发票,可在2025年11月30日前报销。
2.2024年以前的发票,由报销人书写情况说明,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随报销单据一并提交,财资部将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2024年以前的发票报销截止日期原则上为2025年12月30日。
3.特殊事项,一事一议。对发票限期报销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例外情况,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请各单位及师生高度重视,严格遵守发票报销时限,及时办理发票报销手续,避免发票出现超期不能报销的现象。
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2025年11月10日